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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财办农税[2008]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9-10 生效日期:2008-09-10
 

各省辖市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现就耕地占用税征收过程中几个具体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的确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占地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申请占地人接到批准占地文件的时间;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占地人实际占地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前的,按老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8年1月1日后的,按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但在耕地上建设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生产设施,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属于公路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线路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市市政部门管理的公路线路占用耕地的,按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在《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出台以前的,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出台以后至2007年12月31日的,一律按老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2008年1月1日后的,按新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严禁对农民宅基地征收过头税,绝不能借此加重农民负担。

  六、2007年12月31日前以前属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占地项目,在2008年1月1日新条例实施后不在免征范围的,不能重新征收耕地占用税。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8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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