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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预缴申报表(A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地税二函[2010]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4-07 | 生效日期:2010-04-07 |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A类)》时,其实际利润额按全额填在第4行,其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暂填到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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