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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审计署
  发文日期:2008-09-19 生效日期:2008-0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宣传方案》,为加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宣传力度,规范土地调查管理和宣传工作,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对土地调查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创造重视、支持土地调查的舆论环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识”。

  请各地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及中国地籍网自行下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识使用手册》(内含标识图案及颜色规格),下载网址:http://www.mlr.gov.cn/及http://www.diji.com.cn。

  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识使用说明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识使用说明

  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识”外围由“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2007.07.01-2009.10.31”构成,点明了调查的主题和时间范围。标识中的山脉、平原、村舍和“0、1”数字,体现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为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基本农田状况调查和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卫星、经纬线和“0、1”数字代表此次调查的特点是:采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信息网络等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及时快捷地获取客观的土地弧数据,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土地利用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识”主要用于设计制作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的纪念品、活动展板、宣传画、公益广告等宣传品,也可在有关管理资料和办公用品上使用。

  三、标识制作应醒目、清晰,根据标准图案的比例放大或缩小,颜色规格应符合规定;可以在宣传品上或有关设施上直接喷涂,也可以统一制作后进行镶嵌。

  四、各地应参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识使用手册》,对标识进行使用。


附件: 手册页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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