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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府[2008]7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9-19 生效日期:2008-09-19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址(国发〔2007〕35号)的规定和要求,我省经济普查即将全面启动。现公告如下:

  一、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进一步摸清广东省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为研究制订广东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出重大经济决策提供翔实的弧数据和依据。

  二、普查对象为广东省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10月至12月进行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普查。2009年1月至3月进行普查登记,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

  四、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登记公务。所有普查对象都应依法接受登记、普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全省各地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六、经济普查中如有虚假行为,请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20-83134032,传真:020-83331847。

  电子邮箱:gdjjpc_gd@stats.gov.cn。

  特此公告。

广东省政府
2008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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