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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8]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4-08 生效日期:2008-04-08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公安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全省公安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现将本次清理规范的我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公安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二、省公安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并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三、清障施救费的执收单位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执收单位不得改变执收主体委托征收。

  四、公安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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