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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泰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泰政办发[2008]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4-09 生效日期:2008-01-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泰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泰安市政府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泰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泰安市人口计生委、泰安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助制度内容

  (一)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泰安市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报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试点范围、原则、资金来源与资金管理

  (一)试点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同时进行试点。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扶助对象的确认,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标准,严禁违反规定随意开政策口子。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冒领。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省里按照经济强县30%、欠发达县70%、其余县50%的比例进行补助。省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按经济强县50%、经济欠发达县20%、其余县30%的比例补助,缺额部分由县(市、区及市高新区、泰山景区)财政补齐。县(市、区及市高新区、泰山景区)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四)资金管理和发放。

  1、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户,分别核算省级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特别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此项资金可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统一管理。

  2、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市、区及市高新区、泰山景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农村可将此项扶助金并入“齐鲁惠农一本通”发放。

  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份发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监督和考核

  (一)评估与检查监督。
  1、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每年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试行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特别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试行情况进行监督。

  4、各级监察、审计机关要配合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作考核。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严禁用特别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实处。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组织好试点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加试行工作的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特别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切实抓好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救助、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各县(市、区及市高新区、泰山景区)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程序。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扶助制度。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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