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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8-28 | 生效日期:2008-08-28 |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强化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址(国发〔2008〕25号)精神,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指在辽宁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本省户籍学生按规定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及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不再执行辽价发〔2003〕152号文件中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作业本费、校车费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课本费按省政府现行规定执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仍按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免除课本费、作业本费,确保让每个适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
三、为确保免除学杂费后学校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学校按"一费制"标准测算的公用经费实际需求情况,按月及时拨付资金,满足教学工作需遥省财政根据初步核定的免除学杂费财政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分市(不含大连市)拨付省补助资金,各市实际需求与省补助资金的差额部分由市、区按比例及时、足额拨付。
四、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以确保我省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的工作落到实处。
五、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不仅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步骤,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民生工程。请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作用,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关心。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8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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