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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08年记账式(九期)国债分销有关事项的公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06 生效日期:20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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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财库〔2008〕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承销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分销国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8年记账式(九期)国债(以下简称"国债0809")利用本所交易系统挂牌分销,挂牌分销期为2008年6月10日至12日,分销期结束后,于2008年6月16日起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和回购。

  二、"国债0809"为一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票面利率3.42%,起息日为2008年6月10日,到期日为2009年6月10日。

  三、"国债0809"在本所挂牌分销时,由承销机构自定价格进行分销;投资者认购申报单位为10张或10张的整数倍(1张为面值100元)。

  四、在分销期内,承销商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各自挂牌销售其所承销的"国债0809";各承销商的证券简称分别由四个汉字组成,如:"长江证券"表示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的"国债0809";承销商的分销代码为1016**(本期国债上市后分销代码统一转换成"100809")。

  五、在分销期内,本所交易系统通过买卖盘揭示承销商挂牌数量,行情成交量一栏实时显示承销商累计销售数量。

  六、在分销期内,投资者申报买入"国债0809"时免缴佣金,本所亦不向证券经营机构收取购买国债的经手费。

  七、投资者须用证券帐户(含基金帐户)申报买入。

附件:2008年记账式(九期)国债深交所挂牌机构证券分销代码一览表 (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8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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