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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劳保就发[2008]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06 | 生效日期:2008-06-06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财政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三农"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鼓励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非农就业,提高本市农村低收入农户家庭的收入水平,现就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低收入农户家庭是指由市农委确认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的本市农村家庭。
二、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非农就业,并按规定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实现就业后三个月内申请专项就业补贴。专项就业补贴按月发放,补贴期限为两年。
三、专项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共同承担。市级补贴额度为每人每月140元,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区(县)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崇明县不低于每人每月70元,金山区、南汇区、奉贤区不低于每人每月84元,嘉定区、宝山区、青浦区、松江区不低于每人每月112元,其他区不低于每人每月140元。
四、各区(县)要加大对适合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岗位开发力度,加强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的岗位推荐、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非农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
五、专项就业补贴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规定的跨区就业岗位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六、本意见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08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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