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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库[2008]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0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级委、办、局,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为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shzfcg.gov.cn),各采购单位在完成采购后,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需要将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进行披露的,应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4楼,电话:63185500,电子邮件:wxb@shzfcg.gov.cn)提交,将上述信息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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