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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价行发[2008]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5-2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47号)精神,在已对抗震救灾物资运输免缴车辆通行费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地震灾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1、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2008年12月31日前,免收地震灾害地区卫生学评价及调查鉴定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3、2008年12月31日前,对地震灾害地区河道砂石资源费、卫生监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减半收取。
  4、地震灾害地区排污费的减免,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执行。

  二、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认真落实减免政策
  各级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受灾地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坚决查处趁灾害之机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等违法行为。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0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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