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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煤炭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国税函[2008]13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6-03 生效日期:2008-06-03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抚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辽宁谋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辽国税函[2005]8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辽宁煤炭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向全部所属企业(具体名单及标准见附件)按照2%的统一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87万元。所属企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辽宁煤炭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辽宁煤炭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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