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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注协[2008]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5-21 生效日期:2008-05-21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及《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在《审批办法》实施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应当于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审批办法》和《90号文》关于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以及《通知》的具体要求,及时申请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分立手续。

  二、2008年6月30日前,未更换财政部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审批办法》)和《90号文》)的规定,及时向湖南省财政厅申请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审批办法》实施后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已换发财政部新版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并将所有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事档案保管证明的复印件、机构为合伙人或者股东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以及与合伙人或者股东签署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交到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四、2008年6月30日后,仍未申请更换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未申请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分立手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应当于2008年7月15日前,将所持有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原件)交到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五、资产评估机构在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审批办法》、《90号文》、《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6]12号)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湖南省财政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发生上述变更事项的,应当申请办理审批变更备案,并提交变更备案文本一式四份。其中,提交的变更备案文本包括:办理变更备案的申请、《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经工商部门备案的相关变更材料、持有的营业执照和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经行业协会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股东或合伙人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以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省财政厅收到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完整的变更备案文本后,应当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审核、处理。
  (三)省财政厅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申请的办理时限,为受理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凡按照《审批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已换发财政部新版证书资产评估机构,在存续期间内必须符合《审批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电话:湖南省财政厅资产评估管理中心 0731-5165262

  抄送:财政部企业司,各市州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08年05月20日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保障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平稳过渡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中评协〔2008〕43号,以下简称"专职标准界定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办法")实施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咨询公司,应当于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审批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关于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以及《专职标准界定通知》的具体要求,及时申请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分立手续。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设立、分立式设立及变更备案等相关表格请在湖南省注协网站(http://www.hnicpa.org)"注册管理"窗口下的"注册管理工作流程--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栏目中下载。

  二、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的,必须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同时持有其他执业资格的,在同一地区(域)其他执业资格可以保留在其他执业机构。

  三、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双师资格的执业人员,只能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一家执业机构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并且社会统筹保险费的购买随合伙人或者股东身份流动。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并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必须在原会计师事务所退股并按要求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后,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才能予以接受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材料。

  五、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双师资格的执业人员,在同一地区(域)其执业资格可以分别保留在两家不同的执业机构,但其人事档案保管、社会统筹保险费购买应确定一家执业机构负责,并且在另一家执业机构每年要有50%以上的有效工作时间从事执业或参与的执业项目不少于5项,并按规定完成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

  六、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专职标准界定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补充提交以下申请文本:
  (一)近三年从事的资产评估项目清单(附件2),须经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二)近三年签字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并且每年不少于1份,须经出具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如果其中一个年度没有签字的报告,应当提供该年度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底稿复印件,须经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修订)表》(附件3)。

  七、在资产评估机构不担任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专职标准界定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补充提交以下申请文本:
  (一)最近一年内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清单(附件2),须经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非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修订)表》(附件4)。

  八、按照《专职标准界定通知》规定,由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股东或合伙人的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具体程序如下:
  (一)对于按照《专职标准界定通知》规定提交申请文本的,其内容完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承办人应当予以受理。对于没有按照《专职标准界定通知》规定提交申请文本的,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补正的,承办人应当予以受理。
  (二)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承办人应当完成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如有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承办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审核的时间及其原由。
  (三)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将拟担任资产评估机构股东或合伙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职"情况在湖南省注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承办人将填写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修订)表》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非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修订)表》,送协会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文本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九、申请人及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文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十、申请人及其资产评估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调查核实,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将按照行业规定给予行业惩戒、记录诚信档案,并在6个月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及其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

附件: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略)

  2、注册资产评估师近期参与资产评估项目清单(略)

  3、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修订)表(略)

  4、注册资产评估师非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修订)表(略)

  抄 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08年05月2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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