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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价办公室、洛阳市教育局关于洛阳市工程技术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洛价办[200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04 | 生效日期:2008-09-01 |
洛阳市工程技术职业学校:
你校关于教育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河南省发改委、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址精神及洛阳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对学生公寓的成本监审报告,经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就你校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电工电子类学生学费每生每年2300元,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年330裕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方便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制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学校收费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此批复自2008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洛阳市其他机构
2008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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