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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价办公室、洛阳市财政局关于河南省林业学校、河南省针灸推拿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洛价办[2008]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8-27 | 生效日期:2008-08-27 |
河南省林业学校、河南省针灸推拿学校:
你们关于调整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你们自筹社会资金改扩建的学生公寓及附属设施,实行公寓化管理以来运行情况良好。根据原省发计委、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利用社会资金建设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试行办法的通址(豫计收费〔2003〕2225号)精神,经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研究,现将你们两所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批复如下:
河南省林业学校高职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每生每年800元;
河南省针灸推拿学校A区学生公寓4人间每生每年800元,B区学生公寓6人间每生每年600裕
以上学生公寓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收取,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加收宿舍取暖、降温、洗浴、用电等其他任何费用。要保证公寓设施设备完好,为学生提供清洁、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保证正常用水、用电,严禁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外收取住宿费。对家庭困难学生,住宿费应予以优惠。
上述标准自2008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学校收费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洛阳市其他机构
2008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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