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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函[2008]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5-27 | 生效日期:2008-05-27 |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长期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函》(皖人口函〔2008〕43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6〕182号)执行期已满,同意继续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标准为:县级初审,20元/例;市级鉴定,150元/例;省级鉴定,300元/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标准为:县级鉴定,100元/例;市级鉴定,200元/例;省级鉴定,400元/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已经取消,不得再行收取。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8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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