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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朝阳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财企函[2008]3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08 | 生效日期:2008-09-08 |
佟国峰等三位申请人: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朝阳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朝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分立方式设立朝阳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其兼营资产评估资格的相关手续。
二、根据分立协议,朝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原资产评估资格由朝阳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继。经营业绩、责任及执业风险基金按《分立协议》相关规定执行。朝阳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三、同意佟国峰、李广文、闫树林为朝阳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四、同意佟国峰为朝阳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五、佟国峰(注册证号21020015)、李广文(注册证号21020012)、闫树林(注册证号21020013)、(刘莉、刘占文、吴广辉、胡兰、张志国)等8人为朝阳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六、朝阳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办公地址在朝阳市新华路三段75号。
七、朝阳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八、朝阳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九、朝阳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十、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一、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十二、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并到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十三、在新设机构获准工商注册登记前,原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8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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