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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价行发[2008]1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8-28 生效日期:2008-08-28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科教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址(陕政发〔2008〕40号)精神,我省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弧上,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现就认真落实我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相关政策,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部免除学生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下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手续齐全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免除学生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及免费提供教科书与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落实。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后,全省城市公办中小学校代收费仅限课本费一项;服务性收费规范为三项,分别为伙食费、住宿费、自行车保管费。课本费按政府采购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服务性收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省属及中央驻陕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校向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报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成本审核批准执行;其余学校由各设区市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申请按合理成本审核后,报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三、我省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的公办中小学校免除学杂费、课本费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两免一补”政策实行后,仅限收取寄宿生住宿费一项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由各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四、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收费,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各级物价、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收费。对符合民办学校设置要求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同级物价部门可依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审核成本,同时适当考虑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等因素,合理制定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

  五、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管理,强化监督。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现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收费,及时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注销相关学校《收费许可证》中的杂费等项目和标准,及时变更服务性收费标准。

  六、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积极宣传国家减免收费的政策措施。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在开学前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公示中小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减免收费的政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各学校要认真执行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搭车收费。作业本等学习用具、教辅资料及生活用品坚持由学生自愿购买。同时,要按照统一规定的范围、形式和收费政策,对规范后的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等相关内容在学校显著位置,采取公示墙、公示牌、公示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增加学校收费的透明度,以便于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七、加大对义务教育中小学校收费监督检查的力度。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积极受理群众举报,认真查处各类案件,坚决把住春秋两季开学收费关口。重点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公示、收费减免等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收费管理责任制。严肃查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的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我省以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8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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