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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劳社发[2008]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9-02 生效日期:2008-09-02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规范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4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就业资金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就业补贴的标准
  (一)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应不低于120个有效课时,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1000元;创业培训应不低于150个有效课时,创业培训补贴的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1800元。本通知实施前已按陕财办社[2006]17号文件规定完成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按原标准审核报销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成功就业,给予每人1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介绍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每人2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三)技能鉴定补贴。将职业技能鉴定(含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150元。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陕财办社[2006]17号文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二、扩大就业补贴的范围
  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陕政发[2008]26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在企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额度为企业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灵活就业人员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补贴额度为个人(或单位与个人)所缴纳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全额。
  以上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按陕财办社[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地震灾区就业资金政策
  (一)扩大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因“5 12”汶川地震灾害造成我省的汉中市、宝鸡市受灾严重县(区)(以下简称灾区)失业人员和从灾区转移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在灾区或转移到省内其他地区参加职业培训的,由培训地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二)给予交通费补贴和生活费补助。对灾区劳动者有组织转移到天津市就业或培训的,由受灾地区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和每人300元的一次性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各市确定。上述交通费补贴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三)将灾区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省内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四)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将灾区废墟清理、治安维护、物资运输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就业岗位,按标准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将实施政策性破产国有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一)对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经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从2008年6月底前结余的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审批截止期限为2008年12月底。具体补贴标准和审核程序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二)从结余就业资金中安排上述补贴,必须在确保就业资金基本支出需求(包括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的前提下实施,不得因安排上述补贴影响就业资金的基本支出需求。

  五、有效发挥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的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按照陕财办社[2006]17号文件的规定,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用于对个人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补贴资金的核算支付。各市于2008年9月10日前,将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就业资金支出账户分别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制定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用款计划,按季预拨资金,年终进行清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陕财办社[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严格审核时限,及时从支出账户报销就业补贴资金,确保资金支出渠道的畅通。

  六、简化补贴资金报销程序
  由个人申请报销的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发放申请人,由财政部门每半年对补贴报销情况集中复核和检查。

  七、认真执行政策规定
  调整完善就业资金政策,对发挥就业资金作用,促进和扩大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做好政策宣传,确保各项政策的及时兑现和各类资金的及时拨付。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快促进和扩大就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0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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