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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财综[2008]5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9-08 生效日期:2008-09-01
 

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址(财综[2008]6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规定,我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于2003年6月1日停止征收。

  二、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已预收的集贸市场管理费,要进行清算,并退还缴费者。

  三、自2008年9月1日起取消成都生产资料交易区管理费,其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8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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