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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关于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渝会协[2008]77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8-07-28 | 生效日期:2008-07-28 |
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来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近年来,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验资业务时,不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72号)的收费标准,收费严重偏低,扰乱了验资市场。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社会信用建设,保障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加大对验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草拟了《关于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
请你们认真组织本单位员工学习讨论,于7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协会监管部。
联系人:李霞 联系电话:67031028(兼传真)
电子邮箱:cqicpajgb@cta.cq.cn
附件:关于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来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验资业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执行验资业务,是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社会信用建设,保障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经研究,全市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72号),有关事项特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必须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要求,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真实性。
二、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72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凡实际收费低于或超过收费标准30%的行为,视为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交行业惩戒委员会惩戒。
三、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8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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