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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工商“两费”停征后前期预收管理费退付和收费票据收缴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综字[2008]9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8-29 生效日期:2008-08-2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精神,现就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停征后做好前期预收管理费退付以及收费票据收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坚决停止征收“两费”。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三部委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要求,2008年9月1日后一律停止征收“两费”。工商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加强协调,落实资金,规范手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退费有序顺利进行。凡2008年8月31日前已预先收缴的,属于2008年9月1日以后月份的“两费”,应当予以退付。
  (一)各级工商部门要全面掌握退费情况,及时编制退费清册,核实退费数额。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退费资金,确保及时退付。从2008年9月开始,各级工商、财政部门要分别按月向上级工商、财政部门报送退费情况。
  (二)各级财政、工商部门要按照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印发的《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03〕80号)中有关退费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退费办法。退费过程要公开、透明,本着方便群众、加强内控的原则确定退费审批和操作流程,加强对退费申请、退费依据、退费审批、当事人领取等环节的控制与监督。
  (三)各级工商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退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退费工作的管理。鉴于退费审批需一定时间,基层工商部门的一线人员要主动向个体经营者做好接待、解释和政策宣传工作,避免因工作不当引起与当事人间的矛盾或冲突。同时,各市、县(市、区)工商局要向社会公布退费咨询举报电话,畅通公众投诉渠道,及时了解掌握动态信息,及时处置,推进退费工作的有序进行和顺利完成。

  三、组织力量,认真做好收费票据的缴销工作。票据缴销按“谁发放、谁收回”,“谁领用、谁核销”的原则办理。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缴费“双限”规定,及时将所有“两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发放到协管员、银行代收代缴网点、委托代收单位等用于收取“两费”的票据必须于2008年9月1日前收缴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票据缴销、核对工作,并于9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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