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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财教[2008]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23 | 生效日期:2008-07-23 |
各市财政局、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省级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村文化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
级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家书屋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全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家书屋建设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村文化大院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节约资金,防止重复建设。
第四条 各级财政、新闻出版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实施“乡村阅读”工程,加快推进“农家书屋”建设的意见》(鲁新出联字〔2007〕2号)要求,周密制定农家书屋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建设标准,实施工程建设。农家书屋建设坚持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统一规划、分头实施的方针。政府资助部分以市、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省级财政通过奖励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在建设期内,省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对通过验收且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行政村,按照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行政村0.6万寓0.8万寓1万元的标准,计算奖励资金。
第六条 省新闻出版局与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底,对全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进行组织验收。工程验收标准实行百分制,由省新闻出版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达到验收标准的,以县(市、区)为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以专款形式逐级下达到县(市、区)。
第七条 农家书屋建设省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书屋建设所需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购置,书柜、报架等相关设施的更新,不得用于人员补贴和行政运祝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农家书屋的管理,确保书刊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 省财政厅将委托省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对各地农家书屋省级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奖励经费指标并扣减下年度奖励资金额度等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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