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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淮政[2008]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7-21 生效日期:2008-07-21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普查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址(国发〔2007〕35号)精神和要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本地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本地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本地区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弧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弧,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普查的对象是在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近年来,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发生了明显变化。通过普查,可以摸清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为全市重大经济决策提供翔实有力的弧数据和依据,对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在皖北地区率先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

  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有部门,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特别是增加了能源消耗基本情况等内容,工作难度大,调查任务重。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宣传部、发改委、经济委、商务局、监察、交通、民政、财政、编办、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质检局、国税局、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公司等单位,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经济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及大中型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改委负责;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编办负责;涉及社会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门负责;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局负责;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部门负责。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各县区政府都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把经济普查工作纳入考核目标和政府督办事项进行管理,明确责任,重在落实,保证实现普查工作目标。各县区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切实落实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的落实到位是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普查工作必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督促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度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加强普查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普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普查中所熟知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扎扎实实做好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建立普查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要准确填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全面、真实、可信。

淮北市政府
2008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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