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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经费补贴申报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劳社技[2009]10号、苏财社字[2009]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2-26 生效日期:2009-02-26
 

高新(虎丘)、平江、沧浪、金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企业在岗职工队伍、提升职工职业技能的总体部署,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苏劳社技[2009]3号、苏财社字[2009]4号)文件精神,实施积极的政策引导机制,鼓励企业对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现就申报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经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
  2.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的企业;
  3.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经济困难时期不裁员,积极组织职工集中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
  以上三条,申报企业只要符合其中之一。
  4.以企业为主体,有专职的培训人员、有专门的培训场地、培训设施、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组织实施的企业;
  5.缴费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苏州市区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申请表》(见附一);
  2.企业证明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
  3.经济困难时期不裁员承诺书;
  4.企业拟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培训计划书(见附二);
  5.企业拟培训职工花名册(见附三);
  6.若依托培训的还需提交《委托培训协议书》复印件。
  1、4、5表格也可从苏州劳动保障网下载中心其它栏目中下载。

  三、申报流程
  1. 受理。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携带规定的申报材料分别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企业管理科(第1-3项材料)和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管理科(第4-6项材料)申报。已核定的困难企业凭认定确认书直接向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管理科申报。受理部门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企业,应予以受理。
  2.审核。先由就业管理部门依照申报条件对企业进行初审,后由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其培训条件及培训方案,再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
  3.实施培训鉴定。
  (1)各企业须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注重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建立健全各项培训台帐。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对其进行监督、指导、服务。
  (2)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目标对职工进行技能评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由企业自行组织考核,并将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合格者颁发劳动保障部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参加职业资格等级鉴定的职业(工种),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考核(企业须将鉴定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培训补贴申领。
  (1)培训考核结束后,企业向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提出经费补贴申领。提供经审核同意开展培训的申请表、职工培训花名册、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盖章的《苏州市(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审批备案表》等相关培训材料(附Excel电子表格)。
  (2)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审核企业所报材料后,提出《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核拨补贴经费的报告》,会同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连同电子文档上报市财政局。
  (3)经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核定后,企业提供账户和票据,将核定的补贴资金直接划拨企业账户。
  (4)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相结合。按实际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数,参照当地失业人员社会培训标准,最高不超过50%给予企业补贴。

  四、其它事项
  1.申报企业须在足额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前提下,方可提出申请。
  2.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须是企业交纳失业保险金的在岗职工。
  3.享受了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困难企业,不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4.企业应真实填报相关内容并按相关要求开展培训鉴定,提供相应材料,如有不实内容或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现象,将取消培训补贴。
  办理部门地点、电话:
  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就业培训管理科 桐泾北路11号68261188
  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企业管理科 桐泾北路11号 65343306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体育场路4号 65242176

  附:(略)

  1.《苏州市区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申请表》

  2.《苏州市区企业在岗培训计划书》

  3.《苏州市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

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09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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