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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金[2009]1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9-03-02 | 生效日期:2009-03-0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为了稳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支农功能,经研究,决定实行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现通知如下:
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凡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上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其中村镇银行存贷比还需大于50%,自2009年至2011年,由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以增强机构经营发展和风险拨备能力。同时,鼓励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实施扶持政策,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有关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实施。
财政部
2009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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