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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建[2009]48号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9-02-26 生效日期:2009-0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家电下乡政策实施以来,下乡家电成为农民购买家电产品的首选,受到农民的广泛欢迎,销量大幅增长,农村家电销售服务体系也得到明显改善,不仅实现了惠农强农的政策目标,还取得了稳定家电等行业发展,均衡内外贸等多重政策效果。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经济得发展。为充分发挥家电下乡政策作用,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增加到10类。在全面落实现有补贴品种的基础上,将摩托车、电脑、热水器、空调四类产品由各省(区、市)从中自主选择两类实施的政策,调整为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同时,再增加微波炉和电磁炉两类补贴产品。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

  二、调整补贴产品限购政策。将原来每户每类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限购1台调增到2台。

  三、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地震重灾区的支持力度。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改为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这些地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家电下乡补贴力度。

  四、各地各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补贴发放等的监督管理,把这项惠农强农、扩大内需、拉动生产的政策落实好、宣传好,切实把好事办好。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9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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