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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科合[2009]第00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2-27 生效日期:2009-02-27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按照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对《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沪科[2003]第075号〕进行修订,请按照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按照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按照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匹配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

  第三条 匹配资金使用原则为:
  (一)匹配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匹配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市科委根据本市承担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编制预算。

  第四条 市科委负责对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匹配资金进行审核,并编制匹配资金的年度预算。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匹配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匹配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匹配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匹配资金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匹配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民口863计划)项目;
  (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
  (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支撑计划)项目;
  (四)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平台建设计划)项目;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自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匹配资金采用无偿拨款方式投入。

  第八条 匹配资金经费投入原则上按照国家实际拨付的项目经费(扣除外拨部分)的10%计算,可主要用于劳务费支出,劳务费的使用标准和范围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执行。

  第四章 匹配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申请匹配资金时,需按规定提供项目(课题)基本情况表、立项批文、合同任务书、经费预算通知、银行到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匹配资金实行审核制度,市科委负责匹配资金经费投入的审核、汇总等具体操作管理,匹配经费经市科委核定后,列入市科委部门预算。

  第五章 预算申报、审批及调整

  第十一条 市科委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匹配资金经费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审核匹配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后,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并报经市政府提请市级人大批准后,批复至市科委。

  第十三条 匹配资金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匹配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已批复的匹配资金预算额度内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科委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统筹平衡,提出调整方案,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实施。

  第六章 申请与拨付

  第十五条 市科委按照确定的用款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

  第七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委根据需要,对匹配经费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对匹配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按实列支,加强监管,如发生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监管单位有权终止匹配经费的拨付,并追索已拨付匹配经费,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沪科[2003]第07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09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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