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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府办[2009]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2-05 生效日期:2008-01-0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

  一、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营运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港澳台航班在海南省缴纳的营业税,由省政府和海口市、三亚市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二、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服务于国际、港澳台航班在海南缴纳的营业税,由省政府和海口市、三亚市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三、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抵离或经停海南新开辟的国际、港澳台航线客运、货运航班,省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四、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经营航空货物运输的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新建设的服务于海南的国际、港澳台航班的货站、货仓在海南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建设性规费,由省政府和海口市、三亚市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五、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服务于海南的国际、港澳台航班货物运输在海南省缴纳的营业税,由省政府和海口市、三亚市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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