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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府办[2009]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2-19 生效日期:2009-02-19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加快我省职业教育发展,制定本标准。

  一、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经费来源
  我省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定为1500元/生/年,采取财政拨款和向学生收取学费的方式筹措。其中,财政拨款700元/生 /年,分三年到位,第一年500元,第二年600元,第三年达到700元。对职业高中已实行免费教育的市县,学生学费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财政拨款部分,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自行承担;其他市县由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
  省级财政承担的公用经费拨款部分,以专项资金的形式拨付给市县财政。市县财政按核定的标准和学生数拨付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
  市县财政除了承担职业学校的工资性人员经费及应分担的公用经费拨款外,还应承担基本建设经费和用于发展的项目经费。

  二、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执行时间
  本标准从2009年秋季开始执行,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追加预算安排2009年所需的公用经费。

  三、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1号)规定和我省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实际情况,我省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其中:
  (一)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实习费、科技活动费、文体音乐活动维持费、宣传费、教职工继续教育经费等支出。
  (二)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和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公用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辆燃料费、环保清洁卫生和其他支出。单独核算的校办企业、学校基建、教职工宿舍、师生食堂所用水电支出不得列入学校公用经费。
  (三)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各项设备物耗费用,包括购置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资料、一般设备及家具等其他设备等支出。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现代教学环境建设等教学装备不能一次性直接列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四)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支出,以及设备维护费和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招待费、按规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校警等其他费用。

  四、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各市、县政府负责对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拨付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公用经费的安排及拨付情况列入政府教育经费预算安排及支出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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