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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9]110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9-03-09 | 生效日期:2009-03-0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号),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财库[2009]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10-63417080,63417043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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