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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财库[2008]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28 | 生效日期:2008-07-28 |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税改办):
为加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08]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28号)、《省财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奖补和资金管理办法》(闽财预[2008]5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附件: 福建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以下简称偿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 [2008]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28号)、《省财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奖补和资金管理办法》(闽财预[2008]5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坚持资金直达、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原则。资金管理方式为县级统筹,即将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偿债资金归集到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即县级按闽财库[2006]19号文件要求已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并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1.中央财政安排的偿债中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偿债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到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分解文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2.省级筹集的偿债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偿债资金预算文件,通过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3.设区市级筹集的偿债资金,由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设区市级偿债资金预算文件,通过设区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4.县级筹集的偿债资金,以及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偿债资金,均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5.债权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信息(本人账户信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并经省综改办确认的《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锁定表》中的债权人户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等相关信息),向县级综改办(税改办)提交偿债申请。县级综改办(税改办)审查核实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并将审核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县级财政部门。 6.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综改办(税改办)提交的债权人申请,通过全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控系统(即2007年已启用的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支付系统)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将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直接支付凭证回执复印给县级综改办(税改办),由县级综改办(税改办)告知债务人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财政部、省财政厅和省综改办通过信息监控系统,对偿债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省、市、县财政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时,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及省级分解预算文号(由省级财政部门填写,市、县财政部门不予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名称、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具体用途、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及债务锁定号(债务锁定号由省综改办提供,县级财政部门在支付信息系统录入,设区市财政部门不予录入)。支付指令载明的信息由代理银行按照与各级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时向财政部、省财政厅反馈,实行动态监控。
四、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使用的有关支付凭证及会计核算管理,分别参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库[2006]19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库[2006]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设区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县级财政特设专户,与同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与资金调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设区市财政局应在2008年8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办理账户监控和相关信息备案手续(为满足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动态监控要求,未在工行、建行、农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区市财政局,应按闽财库[2006]21号文件要求,在上述3家银行范围内,任选1家开设1个财政零余额账户,今后凡接受财政部动态监控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均通过该账户运作)。
六、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偿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资金。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财政厅
2008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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