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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价服务[2008]20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7-28 生效日期:2008-07-28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林业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文物局: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不规范,价格偏高。景区内园中园售票,相关服务项目收费与门票捆绑销售,餐饮、娱乐项目经营者等不实行明码标价,服务不规范,欺诈宰客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为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址(发改价格〔2008〕9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就整顿规范门票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各类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利风景区、历史文化遗产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对游览参观点等级和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其余景点授权市州和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具体价格管理权限按《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明确公布当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审批管理目录,于8月底前上报省物价局备案。
  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2.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省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省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明两年内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
  3.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政策作为过渡,但应在2009年底前全部实行免费开放。
  4.省内游览参观点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要实行减免门票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对上述人员实行减免门票政策规范如下:
  (1)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大中专学生、中小学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价优惠;对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免费,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费。
  (2)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凡是参加宗教活动的同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持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凭居士证,皈依证)进入参观点的实行免收门票政策。
  (3)对持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甘肃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持证参观,应按相关法规规定,免购门票进入。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4)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优惠政策对相关人员扩大减免范围和标准。减免的范围和标准应明确对外公布。
  5.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
  6.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对未实行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时,应明确免费开放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6天,淡季可再适当增加免费开放天数。除每年“国际博物馆日”(每年5月18日)和“文化遗产日”(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免费向群众开放外,另外增加4个免费开放日,由各地商景区确定。免门票开放的游览参观点内不得再设置观赏性收费景点。实行免门票开放的特殊风景点(区)管理单位应科学确定游客承载量,向游客公示免门票开放日的最大接待量,并以此控制免门票开放日的游客数量。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为突破口,推动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对免费开放措施的宣传力度,做好免费开放的相关配套工作。
  7.游览参观景点内公厕属景点配套公共设施,禁止收取厕所使用费。对游览参观点内由其他方式投资兴建的厕所,也应一律向游客免费开放使用。其支出费用由游览参观点予补偿。
  8.游览参观点必须实行门票价格公示制度和经营商品、服务的明码标价制度。游览参观点(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性人造景观参观点)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免费开放日以及缆车、观光车、电瓶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景点(景区)内经营商品和服务等经营者应按规定对餐饮、娱乐等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上述制度作为建设、旅游等部门评定或考核其游览参观点等级的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9.建立健全门票价格信息报告制度。游览参观点要按照甘价服务〔2006〕285号通知要求,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游客人数及构成、门票价格、门票收入及使用情况报送当地及有审批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参考依据。市州物价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当地门票价格等相关信息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全面清理整顿门票价格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用8个月时间,对全省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根据国家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提高。
  1.重新核定门票价格。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门票价格,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门票价格过高的,要适当降低。
  2.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除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外,均应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报经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要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要低于相应各类门票价格之和。对于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使用人数高于定价时预计人数,或已经提前收回投资成本的,应降低其价格。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电瓶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由游客自愿选择,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也不得在出售门票价格的同时强行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3.限定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销售优惠率。除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优惠办法和优惠率要对外公布。对超过最高优惠率销售的,建设、旅游等部门要降低其游览参观点等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新核定其门票价格。
  4.对违反规定调整门票价格和越权定价、游览参观点自行定价、擅自涨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加强服务价格监管
  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电瓶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公竣公平地确定经营者。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对不能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项目,由核定门票价格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游客,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价格。
  (四)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
  对省内各市州部分有一定影响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纳入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对其门票价格水平进行综合论证,经全省统一平衡后提出价格水平协调意见。纳入全省门票价格协调目录的旅游景点需要调整门票价格的,有关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调价上年的第四季度将其门票价格调整计划、调价理由等情况提交全省门票价格协调联席会议,由协调联席会议提出协调意见,作为有审批权的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门票价格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经营管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依托国家资源的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等游览参观点、不得以门票经营权、景点开发经营权打包上市。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电瓶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应逐步与游览参观点实行一体化管理,防止部分企业利用国家资源,获得不合理收益,损害游客利益。也不得以发展上述项目等为由限制游客车辆进出景区,降低服务质量,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各项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门票及各项服务项目价格的管理工作,遏制门票价格竞相攀比、过快上涨;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实行免费开放游览参观点的投入,同时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旅游、宗教和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对游览参观点等级的认定和监管;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监管;宗教事务部门要规范宗教人士的资格管理。

  三、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工作步骤
  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于2008年8月底完成。各市、州由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旅游、宗教事务、文物等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各自职责,对门票价格及相关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门票价格减免政策,明确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明确免费开放日。
  第二阶段为审核处理阶段,于2008年9月底完成。在全面清理的弧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未经报批自行定价的景点要限期报批,对已审批的门票价格要按照规定和合理的比价,在不提高现行门票价格的前提下,重新核定门票价格。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门票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类型门票价格,超过的要适当降低,切实降低过高的门票价格。对景点内各项服务项目价格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整顿规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将整顿规范后的门票价格要编制目录报省上备案审查,并将降低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阶段为验收阶段,以上各项规定请各市、州认真贯彻落实,于2008年12月底完成。并将清理整顿情况于2009年1月底前写出书面报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林业厅、旅游局、宗教事务局、文物局。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省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3月底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上相关部门将组成工作组,对市、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工作的领导
  开展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旅游、宗教事务、文物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整顿期间,各地要适时做好宣传工作,将有关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情况,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各级价格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门票价格的游览参观点及游览参观点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在新闻媒体曝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林业厅
省旅游局
省宗教事务局
省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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