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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财政科学发展机制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府厅发[2009]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4-01 | 生效日期:2009-04-01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完善财政科学发展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完善财政科学发展机制的意见
根据省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总体部署和创新体制机制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财政科学发展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提升财政科学发展水平和增强职能作用,进一步创新财政体制,完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更具活力的激励机制、更为稳固的保障机制、更加灵活的调控机制、更富效能的管理机制,统筹兼顾,促进公平,激发活力,增强后劲,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多受益”,充分激发各级、各方面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二)以人为本,逐步提高收入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继续向县倾斜财力,确保县级财力占全省60%左右,较大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继续减轻设区市财政配套压力,支持做大做强区域中心城市,增强辐射力、带动力和聚集力。
(五)补助奖励并重,加大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勤俭办一切事业,提升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三、政策措施
(一)构建更具活力的财政激励机制。
1.鼓励设区市本级加快发展。从2009年起,省对设区市本级奖励资金统一按照税收收入的增幅和增量计算分配。对增幅排在最后2位且增量少于上年增量的,不纳入当年奖励范围。
2.鼓励开发区加快发展。从2009年起,省对设区市直接管辖、经批准财政体制独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和新区奖励资金继续统一按照税收收入的增幅和增量计算分配。对税收收入增幅排在后3位且增量少于上年增量的,不纳入当年奖励范围。
3.完善省对县市发展奖励办法。从2009年起,继续将99个县(市、区)和共青开放开发区划分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转移支付县、其他县三类,按照税收收入的增幅和增量计算分配省财政奖励资金。每类县(市、区)中税收收入增幅排在后5位且增量少于上年增量的,不纳入当年奖励范围。
4.设立财政收入三年翻番奖。对财政收入三年内实现翻番的县(市、区)政府,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以后年度以上次获奖年份为基期计算翻番奖,如三年内收入没有实现翻番,则以上次获奖年份的次年为基期重新计算翻番,依此类推。
5.设立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对财政收入迈上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台阶的县(市、区)政府,省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依此类推。每上一个收入台阶奖励3年,但第2、第3年的增幅必须高于全省同期平均水平。
6.设立工业崛起年度贡献奖。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管理层进行奖励。
7.鼓励发展大中型工业企业。对市县新建投产大中型工业企业增值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并按奖励额的10%给予嘉奖。此项政策执行到2012年。对省直接引进、安排以及中央和省属企业跨市、县(区)投资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不含电力企业、南昌卷烟厂和省冶金集团所属企业)增值税省级分成全额奖励。
8.鼓励市县支持省财政直接受益企业发展。对于省财政直接受益的江铃、南昌卷烟厂和省冶金集团所属企业在省内投资的新办企业,当地政府在土地、规费等方面给予了特别优惠政策的,按“虚拟股份”所占比重分享新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
9.对设区市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奖励。从2009年起,省财政新增安排2000万元。对经考核确认投资增幅排名后3位的设区市不纳入奖励范围。
10.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引进和发展重大产业化项目作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11.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从2009年起,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占全国比重较上年提高的,根据增加的比重和增量,由省财政给予奖励;地方区域性银行,由当地政府制定激励措施;对银行营业场所等自身建设项目,给予土地、规费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其他方面,各级政府也应给予必要支持,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
12.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省财政专项筹措10亿元资金,支持省属国有企业用两年基本完成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13.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支持组建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出资为引导,吸收企业、机构等社会资金参加的大型担保公司,为园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提供信贷担保。
(二)构建更为稳固的财政保障机制。
14.保障重点支出需要。进一步加大“三农”支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增加教育、科技投入,确保农业、教育、科技支出超过法定要求。高度关注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用于民生支出的增长应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其他各项重点支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安排。
15.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满足县级最低财力保障需求,制定县(市、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标准,对基本财力存在缺口的地方,在自身努力发展的基础上,通过转移支付逐步补足。
16.将市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省级集中部分继续全部返还市县。此项政策执行到2012年。
17.从2009年起,除中央政策外,省财政按规定新出台的非建设性支出政策,原则上不要求设区市本级财政对所属县(市)进行配套。
18.从2009年起,除中央政策外,省财政按规定新出台的事权在市县的支出政策,省财政也按一定比例负担。
19.对设区市本级因不再参与省直管县基金收入分成而减少的收入基数给予全额补助。20.将市县出口退税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的政策顺延执行到2012年。
(三)构建更加灵活的财政调控机制。
21.建立物价上涨困难群众生活补贴调标准备金制度。完善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特别是低保户不因涨价而影响正常生活。
22.建立省级偿债准备金。对县市消化经核定的农村义务教育等政府性债务进行奖补。
23.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战略定位、功能规划、目标任务,完善财政政策体系,强化财政扶持机制,大力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24.支持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从2008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3亿元资金,主要向农村群众免费提供房前屋后等地育林苗木,美化乡村环境,增加农民收入。同时,进一步完善林业机械补贴等林业发展配套服务政策。
25.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对纳入政策范围的5100万亩公益林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2009年每亩再提高2元,达到10元。
26.建立与主体功能区建设规划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禁止开发与限制开发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
27.对五大河流源头和东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做得好的县(市、区)进行奖励。以2008年为基数,从2009年起连续4年,每年按不低于30%的增幅安排资金,对限制发展污染环境工业、保护生态环境做得好的五大河流源头和东江源涉及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28.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营运进行奖励。省财政按上年实际达标处理1吨污水补助0.1元的标准,对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进行奖励。
29.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2008年为基数,从2009年起连续4年,每年按不低于30%的增幅安排资金,支持建立节能监管体系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
30.对市县淘汰落后产能进行奖励。从2008年起至2012年,省财政安排6000万元,对关闭调整3万吨及以下、安全不合格小煤矿及淘汰其他落后产能成效显著的市县给予奖励。
(四)构建更富效能的财政管理机制。
31.全面实施省直管县改革。2009年,将“省直管县”改革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80个行政建制的县市,全面构建省对市县财政管理新模式。
32.推进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改革。认真总结“乡财县代管”改革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力争到2012年,全面推行“村账乡代理”,进一步规范乡村两级财政、财务管理行为。
33.开展执收执罚部门收支完全脱钩改革。2009年,试点县(市、区)增加30个,达到61个;2010年全面完成执收执罚部门收支完全脱钩改革。
34.完善“一卡通”支付方式改革。规范操作流程,完成与农民补贴网的联网对接,加快支付进度,确保各项涉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所有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财政补贴资金,能纳入“一卡通”支付范围的应全部纳入。着手建立城市居民各项补助补贴“一卡通”制度。
35.严格控制行政开支。2009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购车和用车经费、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出国(境)经费实行零以下增长,并连续3年控制。降低单位建筑能耗及人均能耗。
36.进一步整合使用政府资金。完善部门间、层级间对同类性质资金进行统筹集中使用的办法,集中财力办大事。
37.有效运作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进一步整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产权,加大投融资力度,把资产转化为资本,把资本转化为资金,对全省重大项目进行基础性、引导性、开发性投入。
38.加快金财工程建设。积极构建应用支撑和信息网络两大平台,实现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辐射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目标,提高财政的监管水平和效率。
39.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考评。逐步扩大绩效考评范围,2012年,全省所有大宗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全部实行绩效考评。
40.建立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联网系统。实现财政、税务、国库间信息共享,提高税款征缴效率。2009年,全省财政、地税、国库先开展联网试点;2010年,全省财政、国税、地税、国库全面实现联网。
四、工作要求
第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完善财政科学发展机制的系列政策措施,是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领导落实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各项政策稳步实施。
第二,明确责任,精心组织。上述政策的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地、各部门要在把握总体要求、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精心确定与本《意见》相适应的工作目标和配套措施。
第三,严明纪律,强化监管。各地、各部门要立足大局,坚持实事求是,摸清底数,申报资金等各项资料必须全面准确,不遗漏,不多报。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运行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统筹协调,确保成效。完善财政科学发展机制政策内容丰富,要求严谨。各地、各部门在上述政策的安排和落实过程中,要从全局和长远出发,兼顾各方利益,协调各类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矛盾。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公开和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动员方方面面的资源和力量,确保取得实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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