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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2009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缴款日等时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库[2009]2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9-03-27 | 生效日期:2009-03-27 |
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的规定,2009年4月4日至6日为清明节假期。根据节假日缴款顺延的现行做法,现决定将2009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缴款日和上市交易起始日顺延一天,即缴款日由2009年4月6日调整为2009年4月7日,上市交易起始日由2009年4月8日调整为2009年4月9日。其他发行条件不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2009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9]2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09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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