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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制止与公务用车维修无关的项目进入维修费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2-16 生效日期:2009-02-16
 

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各设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

  最近发现有些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结算时掺夹与维修项目无关的项目费用(如高档名牌箱包、高档皮鞋、皮带、皮包、高档烟酒、钓鱼器具等等),这是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中的不正之风,损公肥私、盗用公款的腐败行为。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含车辆装饰和保养)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坚决制止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时与维修无关的项目进入维修费用中,坚决打击定点维修企业不法经营和车主损公肥私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不得将与维修无关的项目费用掺夹在车辆维修费用中结算,一经发现,查实后,即予取消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资格,在本有效期结束后三年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二、各车主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车辆的维修管理,制订出车辆维修、用油、保险等规范制度,车辆维修实行审核制度、更换废旧配件的验收制度、车辆维修双人监督制度等,切实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杜绝将车辆维修无关的项目费用掺夹在车辆维修费用中结算,促进公务车辆维修中的廉政建设。

  三、各车主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监督管理。对掺夹与维修无关项目费用的结算,财务部门拒绝支付维修费用,并及时向所属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对维修无关项目费用掺夹在维修费中结算的责任人应予严肃查处,制止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中损公肥私行为,净化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环境。

  四、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维修企业和车主单位的管理,坚决制止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中损公肥私的不正之风,规范本区域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江西省财政厅
2009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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