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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我市县域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沈政办发[2009]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3-09 生效日期:2009-03-0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我市县域财源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我市县域财源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三日)

  为进一步推进县域财源建设工作,增强县域财政实力,完成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县域经济发展目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县(市)财源建设工程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继续推进实施县域财源建设工程提出意见如下:

  一、深入实施县域财源建设工程的意义
  (一)深入实施财源建设工程是落实“保增长”要求的重要措施。中央明确提出把“保增长”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县域地区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点地区,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能,能否实现“保增长”的目标,县域是关键。各地区要认真实施财源建设工程,大力培植高效支柱财源,巩固壮大优势特色财源,重视抓好新兴后续财源,不断优化财源结构体系,为保增长、保民生提供支撑。
  (二)深入实施财源建设工程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地区要将深入实施财源建设工程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站在新的战略高度,以更科学的方法、更扎实的工作,实施财源建设工程,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深入实施财源建设工程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首先立足于加强县域财源建设,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提高可支配财力的比重,为进一步扩大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促进城乡资源合理配置,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二、县域财源建设工程目标
  为更好地将省下达的财源建设目标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大目标”、“五大任务”及《沈阳市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08-2010年)》中确定的县域财政收入指标有机结合起来,决定将我市财源建设工程实施范围从4个县(市)扩大到包括于洪、东陵、苏家屯、沈北、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在内的8个区、县(市)。到2010年,通过实施县域财源建设工程,着力培植一批税收大户,建设一批财源大县(区),扶持一批税收大乡。使我市县域经济综合实力大幅度增强,在全省县域经济位次中有较大提升。
  (一)税收总收入目标。按省政府确定的“实现总体水平翻一番”的目标,以2007年为基数,到2010年8个区、县(市)税收总收入争取达到183亿元。其中,4县(市)争取达到28.8亿元,4个区争取达到154.2亿元。
  (二)财源大县(区)目标。到2010年,争取有1个县(市)税收总收入达到或超过10亿元,进入全省财源大县行列。4县(市)的一般预算收入争取进入全省44个县(市)的前15位;4个区的一般预算收入争取进入全省74个区县的前10位。
  (三)税收大乡目标。到2010年,税收总收入超过千万元以上乡镇的比例,总体上要达到60%以上;一般预算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乡镇要比2008年减少50%。
  (四)税收大户目标。到2010年,8个区、县(市)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中省直企业)争取达到120户。其中,5000万元至1亿元的达到10户、1亿元以上的达到3户。4县(市)要有4户企业年纳税额争取超过5000万元,获得省政府税源大户奖牌。
  各区、县(市)要根据全市的财源建设目标,认真调整和制定本区、县(市)的财源建设目标,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分解落实到乡镇和重点企业,确保我市县域财源建设工程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县域财源建设工程奖励政策
  为调动各区、县(市)实施财源建设工程的积极性,市政府将对实施财源建设工程成效显著的区、县(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一)财源大县(市)奖励。到2010年,对税收总收入达到10亿元的县(市),市政府奖励县(市)政府100万元;税收总收入达到9亿元的县(市),市政府奖励县(市)政府70万元;税收总收入达到8亿元的县(市),市政府奖励县(市)政府50万元。
  (二)财源大区奖励。完成税收总收入“三年翻番”目标,一般预算收入进入全省74个区县前5位的区,与2008年相比每前进1位由市政府奖励50万元;进入6-10位的区,与2008年相比每前进1位由市政府奖励20万元。
  (三)税收大乡奖励。与2008年相比,每增加1个税收总收入超1000万元的乡镇,市政府奖励所在区、县(市)政府1万元;每增加1个税收总收入超3000万元的乡镇,奖励所在区、县(市)政府3万元;每增加1个税收总收入超5000万元的乡镇,奖励所在区、县(市)政府5万元。
  (四)税收大户奖励。到2010年,对4县(市)所属企业年纳税额超过2亿元以上、获得省政府金牌奖励的,由市政府奖励县(市)政府100万元;对年纳税额超过1亿元以上、获得省政府银牌奖励的,由市政府奖励县(市)政府80万元;对年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获得省政府铜牌奖励的,由市政府奖励县(市)政府50万元。
  与2008年相比,4县(市)每增加1个年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税收大户,市政府奖励县(市)政府10万元;4个区每增加1个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税收大户,市政府奖励区政府10万元。
  在2011年初省政府兑现财源建设奖励后,由区、县(市)财政局上报申报材料,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兑现奖励资金。

  除上述内容外,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沈阳市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48号)规定的其他政策措施继续执行。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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