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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8]1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28 | 生效日期:2008-07-28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8〕13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将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更名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8〕605号)已将“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收费项目名称,变更伟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收费项目,现核定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目10.45裕其中县(市、区)级测试办留用4.65元,市级测试办留用3.30元,省级测试办留用2.50裕补测费按每生每科目10.50元收取(县区级留用4.70元,市级测试办留用3.30元,省级测试办留用2.50元)。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费在高中二年级第二学期按语文、数学、外语、人文与社会弧、科学弧、技术素养等6个测试科目收取,不得按学科收费。收取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费后,不再收取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费。
上述收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开始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费收入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目录”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99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通过同级部门预算核拨。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8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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