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关于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补充说明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9-01-07 生效日期:2009-01-07
 

为贯彻落实好《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235号)文件,现就文件中有关条款补充说明如下:

  一、文件中有关申报条件(一)"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东部地区)或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按2008年12月31日之前,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东部地区)或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执行。

  二、文件中有关申报条件(二)"依法设立时间超过1年"是指担保机构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

  三、申报条件(六)和(七)中有关"2008年贷款担保额"是指2008年期初担保余额和2008年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之和。"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是指2008年800万元以下期初担保余额和2008年800万元以下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之和。担保机构必须将上述业务全部填入"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其中非企业担保业务请在"企业名称"栏中填写"其他"。

  四、对2008年以前发生的跨2008年度的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1%的标准申请补助。

  请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通知担保机构,从网上下载最新版申报软件填报项目资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2009年01月0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