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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函[2009]7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8-28 生效日期:2009-08-28
 

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的会计核算,提高医院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近日对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拟定了新《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借鉴了医院会计的国际通行做法,既着力于解决我国当前医院会计实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兼顾前瞻性适当考虑了医院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与现行制度相比较,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工资津补贴、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二是为了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合理确定医疗成本,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额分期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三是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完整性,规定将基建会计纳入“大账”;四是为了解决现行制度下医院医疗和药品收支不配比、成本核算体系不健全、科研教学经费核算混乱等问题,借鉴国际惯例,合并了医疗、药品收支核算,规定管理费用不再分摊,完善了自制药品和材料的成本核算,明确了科教收支的会计处理;五是为了兼顾预算管理需要,规定通过专设预算会计科目或采用备查簿方式提供预算会计信息;六是将原来的“收入支出总表”改为“收入费用表”,增加了现金流量表、预算收支表、基建投资表及报表附注,进一步完善了报表体系。

  现将《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汇总后于2009年9月12日前反馈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联系人:夏春笛
  联系电话:0451-53672083
  电子邮箱:
kjjxcd@163.com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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