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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水产加工与流通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温财农[2009]4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8-11 | 生效日期:2009-08-11 |
各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水产加工与流通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水产加工与流通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3]168号)和《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6]1号)精神,规范我市渔业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以提高渔业产业总体效益、增加渔(养)民收入为目标,促进我市水产品加工基地和流通体系建设,搞好水产品加工园区的规划和建设,提高水产品的安全质量水平和水产品附加值,以及扩大市场辐射能力。对水产加工、流通企业及专业合作社在上一年实施的项目进行审核评价后,确定以奖代补项目资金。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项目内容及补助标准
第三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补助对象:县级以上渔业龙头企业;加工有地方特色产品,并能带动区域经济和增加渔(养)民收入的水产加工企业;积极拓展国内和国际市场的水产流通企业;渔业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内容
1、开发、引进应用加工、储藏保鲜等新技术、新工艺。
2、增加新设备、新厂房及技改等固定资产,投入额当年超50万元以上;为配合国家迎接国外官员卫生注册检查支出20万元以上。
3、加工有地方特色产品,惠及面广,与渔(养)民建立固定产销合作,并能带动渔船50艘或水产养殖面积1000亩以上,实行“订单渔业”的水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4、前一年实际上缴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
5、水产外贸年出口销售额比上年度增加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6、引进外资在200万美元以上,内资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水产品加工企业。
7、为更好地宣传、提升温州水产品在国内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拓展我市水产品流通渠道,对跨县、地区、省开设销售门店、专柜、广告策划等总投入在20万元以上。
8、市场流通辐射面广,年交易额同比增加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量同比增加800吨以上的水产品专业市场;水产品专业市场的销售网络和后勤设施建设。
9、围绕“品质、品牌、品位”为核心的发展战略,积极培育产品品牌,产品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
第五条 补助标准
1、第四条第一项,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补助5-8万元;
2、第四条第二项第一款,增加新设备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的补助5-15万元;新厂房等固定资产投入达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补助5万元,投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补助10万元,投入500万元以上的补助20万元;第二款,为迎接国外官员卫生注册检查,投入资金达20万元以上的补助5-10万元。
3、第四条第三项“订单渔业”达500万元以上,带动渔船50艘或水产养殖面积1000亩以上的补助5-15万元。
4、第四条第四项达到的补助5-15万元。
5、第四条第五项年出口销售额比上年度增加1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5-10万元。
6、第四条第六项引进外资200-300万美元,内资1000-2000万元,补助10-15万元;引进外资300万美元,内资2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5-20万元。
7、第四条第七项投入开设销售门店、专柜建设资金20-50万元的补助5-8万元,50万元以上的补助8-15万元;跨省、地区广告策划投入20万元以上的补助5万元。
8、第四条第八项年交易额同比增加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量同比增加800吨以上的水产品专业市场补助8-15万元;投入销售网络和后勤设施建设30万元以上,补助5-8万元。
9、第四条第九项国家级的补助10-15万元,省(部)级的补助8-10万元,市(地)级补助2-5万元。
以上未注明货币名称的均为人民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必须是企业上一年实施本年度申报前完工的项目。本年度申报前未完工的项目、上年度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过的项目不属于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范围。申请单位有多项项目符合要求的,只准申报一个项目。
第七条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的材料:
1、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
2、销售窗口门店、专柜的租赁合同、装修决算材料、道具采购合同等复印件;
3、 申请以奖代补项目完工决算材料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审核认可的完工项目支出凭证;
4、上年度企业财务主要指标表;
5、上年度企业完税证明;
6、县级以上对口业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出口额(创汇)、出口量证明;
7、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或专家对新产品、新技术、企业技术改造的鉴定和论证意见;
8、与渔(养)民签定的产销协作协议书(合同书)、订单、二次返利复印件,如涉及人数较多,可列细表,并随机抽取三份;
9、上年度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的总结或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11、所申报项目财务支出帐页复印件;
12、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以奖代补资金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认真填写《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并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当地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初步考察、择优筛选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市本级项目直接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
2、当地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财政局必须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必须负责做好项目资料输入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库和以奖代补项目的建档工作。
第九条 项目确定和资金下达
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人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奖代补项目审核意见。结合本年度资金额度,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市财政地税信息网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系统和市海洋与渔业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下达以奖代补项目资金。业主单位凭《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表》与市海洋与渔业局签订《温州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凭合同书领取项目以奖代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下达的以奖代补项目和资金文件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的以奖代补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和生产经营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和福利开支。各级财政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移用以奖代补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今后三年申报以奖代补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2009年08月11日
附件:(略)
1、水产流通、加工企业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
2、水产批发市场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
3、渔业专业合作社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
4、企业财务主要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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