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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发改[2009]139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6-18 生效日期:2009-06-18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9]23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地税局向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销售的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工本费等事宜函复如下: 

  一、《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0.5元面值)每本(50份,下同)2.5元、《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1元面值)每本2.5元、《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2元面值)每本2.5元,收费编码:127003005。

  二、请市、区县地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请市、区县地税局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2009年6月26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2009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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