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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30 | 生效日期:2009-06-30 |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各环节收费是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各地要继续清理不合理收费,经清理对收费项目提出取消、降低的意见和建议,凡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标准偏高的适当降低。各地应根据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提出拟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于7月15日前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已公布取消、停收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落实工作,对取消项目、降低标准的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要加强执收部门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治乱减负政策落实到位,避免政策棚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办公室
2009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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