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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招生报名考务费收入分成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2009]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7-01 生效日期:2009-07-01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招生报名考务费分成比例的函》(黑教财函[2009]108号)、《关于调整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聘请监考人员费用的函》(黑教财函[2009]118号)收悉。鉴于近年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成本有所增加,今年我省已将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招生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提高到150元/人。考虑到收费标准提高后,原有的收入分成办法已经不适应省、市(地)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招生考试支出的实际需要,结合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同意对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招生报名考务费收入分成作相应调整,即:市(地)分成额为60元(聘请监考每人每科次支出50元),省分成额为90元(含中央分成:普通高考1.2元,成人高考1元)。此分成办法自2009年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起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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