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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库[2009]7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7-09 生效日期:2009-07-09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省直各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进行统计、核对。
  预算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必须是按规定程序经财政部门批准开立,由开户银行报经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的账户。为加强零余额账户的管理,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请省直各预算单位认真填报《省直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及零余额账户情况表》,经所属主管部门汇总并签章后,于7月31日前连同电子表格报送至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会计部(联系人:程亚群,电话:0551-5100505)。

  二、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应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等相关制度规定,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

  三、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对照财政部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相关附件:(略)

安徽省财政厅
2009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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