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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建[2009]6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19 | 生效日期:2009-06-19 |
各市、县财务局: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央财政设立了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实施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央财政设立了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作好我省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支持范围
第一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的主要行业包括: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业;
(二)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体系、业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与生产流通相关的服务业;
(三)市场信息服务、市场监测及预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公共服务业;
第二条 国家根据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确定每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及资金拨付
第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遴选项目,加强服务业项目库建设,按照每年的申报指南、支持重点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项目。
第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财政厅
2009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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