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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物价局关于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梅地税函[2009]19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08-24 | 生效日期:2009-08-24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关于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粤财综[2009]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粤财综[2009]10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 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9]1号)精神从 2009 年1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请遵照执行.对 2009年己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物价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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