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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招标师职业水平、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预[2009]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7-09 | 生效日期:2009-07-09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申请新增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人社财[2009]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63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767号)的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取招标师职业水平、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收费对象为参加上述考试的人员。
二、招标师职业水平、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包括报名费和考务费。报名费收费标准每人每次10元。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务费收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共2科)每人每科70元,主观题科目(共2科)每人每科75元,其中应上缴国家部分为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25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30元。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考试科目(共2科)每人每科70元,专业考试科目(共2科)每人每科75元,其中应上缴国家部分的基础考试科目为每人每科25元,专业考试科目为每人每科30元。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方式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按规定应缴中央的考务费收入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分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的人事考试中心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的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其余部分全额上缴市级国库。
本市考试费缴库时,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填列预算科目为103041208,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填列预算科目为103041209。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2009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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