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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等七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政办发[2009]1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8-28 生效日期:2009-08-28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
  家电以旧换新是国家继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后的又一项利国惠民政策。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家电以旧换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要本着"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加快推动我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市为家电以旧换新试点省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时间为即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
  (二)家电以旧换新及补贴产品范围。家电以旧换新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我市户籍的个人(以下统称购买人)在规定时间内交售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补贴产品范围: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的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三)补贴方式及对象。
  1.购买人在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四)补贴标准。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待财政部另行发布后实施。

  三、操作流程
  (一)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确定结果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二)购买人选择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家电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并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三)购买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购买新家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四)中标家电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五)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该家电销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携带经审核的材料到该区县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补贴资金。
  (六)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该拆解处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携带经审核的材料到该区县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四、家电回收企业
  (一)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应采取多元化回收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家电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本市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二)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营业,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2.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3.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5.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6.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三)中标家电回收企业要订立承诺书,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五、家电销售企业
  (一)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本市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二)招标确定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营业,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年家电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或为外省市注册的家电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立销售公司并在2008年家电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
  2.销售网点覆盖面广,能够覆盖到全市各区县,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3.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三)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要订立承诺书,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六、拆解处理企业
  (一)具有专业拆解和企业环保资质,并经市环保部门指定确认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可以收购和拆解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拆解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二)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的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三)拆解处理企业要订立承诺书,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入市场,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并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四)拆解处理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市环保部门应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七、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家电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家电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二)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家电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三)家电销售企业代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四)家电销售企业应在半个月内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该家电销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携带经审核的资料到该区县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在接到家电销售企业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该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五)家电回收企业将收购的旧家电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并开列清单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六)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家电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家电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当立即告知家电回收企业。
  (七)拆解处理企业代家电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交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八)拆解处理企业应逐月对家电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该拆解处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携带经审核的资料到该区县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各区县财政部门在接到拆解处理企业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该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八、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一)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四)市财政局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要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额度,由市财政局先行垫付。
  (五)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九、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方案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二)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指导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和相关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报告。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指导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合理制定旧家电回收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中标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布的旧家电回收价格回收旧家电;督促检查中标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
  (四)市环保局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六)市工商局要加强家电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市质监局要加强家电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实施
  (一)成立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崔津渡、任学锋担任,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统筹协调全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本区县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确保该项工作的稳妥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此项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自行撤销。
  (二)实施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9年8月上旬,为制定并联合会签实施方案、组织筹备阶段。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责任部门,按照分工,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制订实施方案。完成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销售企业的招标确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筛选确定;组织财政、商务系统和中标确定的回收企业、销售企业,以及确定的拆解处理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印制并组织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发放国家统一配发的以旧换新凭证。
  第二阶段:2009年8月中旬,为动员部署和全面组织试点实施阶段。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全市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部署会议,全面启动全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组织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落实中央和本市补贴资金,全面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2009年8月下旬至2010年5月,为组织推动和总结经验阶段。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各项工作的衔接和监测,做好经济运行分析和经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依各自职能向国家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和拆解处理工作,提供便利化措施,为家电购买人做好各项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三)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市财政局、市商务委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补贴资金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和拆解处理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政府各职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9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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