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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纪发[2009]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8-18 生效日期:2009-08-18
 

各区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各纪工委,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纪委(纪检处)、监察处,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处,各市属高校纪委、监察处、财务处:

  根据《关于在北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京纪发[2009]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9年7月中旬,北京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入重点检查阶段。为做好北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重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的时间安排
  各区县、各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阶段自2009年7月中旬至2009年10月底。市级重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开始时间为7月15日,以财政监督部门检查为主;第二阶段开始时间为8月15日,以审计部门检查为主。

  二、重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市、区县两级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实施办法》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各区县要将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同时,市、区县各所属部门要于2009年9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本级及所属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本次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30%。在检查组进驻前,各部门、各单位重点检查出的问题在处理上仍以自查对待。特别要对与本部门有隶属关系的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等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尤其对以会议费名义或将会议费使用余额存入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招待所而形成的“小金库”进行重点检查;对于自查自纠不深入、走过场的地区和部门,特别是对于自查自纠结果为零的地区、自查自纠结果为零且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要进行重点检查或督导其开展重点检查;对于有线索比较明确的群众举报(含上级单位转办的信访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实施办法》中所列示的“小金库”存在的七种主要表现形式。
  组织开展重点检查的检查报告及报表要逐级上报。各区县、各部门汇总后,分别填制《区县“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市级“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09年10月30日前报送北京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重点检查的主要方法
  各区县、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从检查收入、支出、对外投资、票据、银行账户以及延伸检查下属单位及往来单位方面入手,采用突击盘存、收入核实、支出追查、清查票据、审阅相关资料、现场勘察、延伸检查等多种方法,同时充分利用举报线索开展“小金库”重点检查工作。

  四、重点检查阶段的督导
  各区县要统筹协调,精密组织,认真做好重点检查工作,于2009年8月10日前将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和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报送北京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的10日和25日向市纪委自律室报送举报受理的情况。为推进我市“小金库”重点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将联合组成督导工作组,有选择、有重点地深入检查一线,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对典型问题将进行通报。

  五、重点检查的工作纪律
  检查人员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实施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

  附件:市级“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中共北京市纪委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2009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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